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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巴政办规【2022】2号
2022-09-2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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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县委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6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哈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的坚强带领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和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定捍卫“两个确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县人民政府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县长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的工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和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请示、汇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坚决贯彻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巴里坤。

第十七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

 

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审查、清理等流程。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地方性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二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牵头单位起草,其他单位配合。对牵头单位有争议的,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前,必须严格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应当提供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拟设定行政措施的相关依据、参考资料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县司法局必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218号)要求,逐项落实合法性审核事项并于5—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合法性审核通过的,应当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行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中发文机关代字应当加“规”字,如(XXX规〔20XX〕XX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鼓励运用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自公布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落实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由县人民政府司法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每2年组织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与执行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巴里坤县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草案,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分析预测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情形,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专题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三十条决策草案在报请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经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并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十一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县人民政府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坚决落实自治区、哈密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均应及时主动公布。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以外,均应及时主动公布。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的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办理并答复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监督。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落实信访包案、定期接访等信访制度。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自治区、哈密市重大事件和自治县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通过需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三)研究处理涉及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审议通过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五)讨论研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决定县级财政审计报告,讨论需报上级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全县、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规划;

(八)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听取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一)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的事项;

(二)单位之间通过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可以解决的事项;

(四)经请示县长、常务副县长或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能够解决的事项;

(五)事先未召集有关单位研究或虽经研究没有拿出成熟具体意见的事项;

(六)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七)未按议题确定程序审批的事项;

(八)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九)有关议题涉及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参会的,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事项;

(十)其他不符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范围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政府各类专题会议按照工作分工,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协调处理分管的工作和有关政务、事务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委托,党组成员亦可召开专题会议。各类专题会议由党组成员负责组织。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由分管副县长认真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应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的应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第五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组织会议的党组成员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审核签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催办和查办。

第五十二条县人大、政协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县长参加,也可责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政府参加。属于知晓性质的会议,由县长指定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五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副县长审定。

 

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上报哈密市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哈密市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哈密市各部门的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发。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属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各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六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第六十一条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和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地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十改进、十不准”规定等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出访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七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六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通知,严禁一会多请,一事多请。

第十一章 加强工作纪律

 

第七十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自治区、哈密市和自治县作出的重大安排和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二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党组成员离哈外出学习、考察、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巴外出,要逐级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时,要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出期间,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七十四条外事接待活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事先要将拟好的具体方案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查,并由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汇报,具体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一般外商来访或洽谈,有关部门不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个别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时,可通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中央、自治区、哈密市有关规定办理。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负责同志出访须经外办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再由县长审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起30日后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年6月6日施行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政办发〔2019〕4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对《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解读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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