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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巴政办规【2022】1号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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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县委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6日

 

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议事项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及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参加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三)研究处理涉及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审议通过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五)讨论研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决定县级财政审计报告,讨论需报上级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全县、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规划;

(八)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听取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一)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的事项;

(二)单位之间通过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可以解决的事项;

(四)经请示县长、常务副县长或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能够解决的事项;

(五)事先未召集有关单位研究或虽经研究没有拿出成熟具体意见的事项;

(六)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七)未按议题确定程序审批的事项;

(八)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九)有关议题涉及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参会的,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事项;

(十)其他不符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或政府组成部门提出,议题材料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起草,会议材料力求主题鲜明,背景详实,重点突出,语言简练,格式规范。会前有关单位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商,对所涉及事项意见协调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意见后,方可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事项会前须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议题材料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填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与拟提交审议材料一并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统一收集。列席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由分管副县长确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前报县长审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正式议题确定后,提前1天将议题及相关材料呈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县长确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副县长可作补充说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事项须由县司法局作补充汇报。列席单位负责同志应在会前充分做好参会准备,熟悉相关政策,如在征求意见中已提出意见且没有新的意见,会上只作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本着发扬民主、认真负责的原则,对会议审议事项充分会商、论证,分管副县长要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履行请假手续,经县长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相关情况、能够提出明确意见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第十五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应提前候会,做好会议发言准备;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所定事项,应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相关单位要按照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会议确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工作。对需印发的有关文件,主办单位要按照会议讨论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签印发。会议议定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催办和查办。

第十七条 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修改完善后,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链接:对《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解读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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