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797号,以下简称《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5〕22号要求及市政办要求,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我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中,相关内容涉及《决定》所列修改和废止的部分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亟需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二、清理主体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主体,提出清理意见,形成清理决定,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修改和废止工作。联合制发或涉及多家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一)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由起草(实施)或牵头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形成清理工作台账(附件2)于3月16日前报县司法局初审,县司法局会同起草(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并形成清理工作台账(附件3),于3月18日前报县司法局汇总。
(三)各乡镇清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并形成清理工作台账(附件4),于3月18日前报县司法局汇总。
三、清理意见
(一)修改。对部分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或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或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其他义务等情形的,提出“修改”的清理意见,并按程序及时修改。
(二)废止(宣布失效)。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的,或主要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或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或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其义务等情形的,提出“废止(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并按程序及时废止(宣布失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对保证政令畅通、法制统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担当作为,做到清理工作全覆盖、无遗漏。要坚持“一件一审”“开门清理”,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力争达到“清理一件、规范一片”示范效应。
(二)坚持系统思维,加强过程管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边清理、边修改、边废止”,坚决杜绝“清理意见、清理结果一报了事”。要在2025年10月底前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于需要县政府研究审定的,最晚于2025年8月20日前报县政府。对于立即废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或者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正在进行修改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26年2月。
(三)强化监督指导,做好结果转化。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在巴里坤县政府网公布清理结果,同步更新“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数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司法局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及时研究协调清理工作中的共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按时完成修改或废止(宣布失效)工作。本次清理工作涉及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完成情况将纳入法治督察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适时予以通报。
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全面汇总并按时上报清理工作情况,相关附件纸质版(或扫描件)、电子版经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哈密市司法局(公文交换发送至郭英账号或传真)。2025年9月1日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将清理台账中修改和废止任务完成情况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汇总后按程序报哈密市司法局。
巴里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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