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巴里坤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里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哈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三)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
(五)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应急管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贯彻落实自治区、哈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规划、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本县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救灾需求,并向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3灾害监测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县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卫健委、气象局等灾害监测预警部门对监测到的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和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信息数据,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及时处理并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4灾害救助准备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县相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对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启动预警响应,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准备措施:
(1)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相关涉灾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宣传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加强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灾情报告和发布
5.1灾情报告
县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和受灾乡(镇)应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单位)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5.1.1县应急管理局和受灾乡(镇)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严禁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
5.1.2各涉灾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5.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和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1.5受灾乡(镇)和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区县、跨部门会商,部门(单位)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5.1.6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镇)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和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5.1.7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受灾乡(镇)和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5.1.8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单位)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单位)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5.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县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损并按规定发布损失情况信息。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一级最高。一级、二级响应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发布,三级、四级响应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发布。
6.1一级响应
6.1.1一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2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达到1.2万人以上。
(二)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并向县委报告。必要时,县委、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启动一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县本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哈密市层面支持的事项,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向哈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申请。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式,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率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向哈密市、自治区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资金,并及时做好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和铁路、机场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森林草原消防应急分队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资委督促县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9330部队、武警内卫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县教育局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抚慰和安置服务工作。
(7)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县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教育局指导灾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哈密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发展改革委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里坤供电公司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9)县商工局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10)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委网信办、县文体广旅局等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红山农场应急管理局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14)当哈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哈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按照哈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6.2二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8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达到1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并向县委报告。
6.2.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哈密市层面支持的事项,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向哈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申请。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式,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受其委托的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向哈密市、自治区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资金,并及时做好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和铁路、机场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森林草原消防应急分队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资委督促县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9330部队、武警内卫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县教育局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抚慰和安置服务工作。
(7)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县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教育局指导灾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哈密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发展改革委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里坤供电公司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9)县商工局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10)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国际援助事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委网信办、县文体广旅局等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红山农场应急管理局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14)当哈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哈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按照哈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6.3三级响应
6.3.1三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00人以上、8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达到0.6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3.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根据事态发展作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6.3.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本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救灾资金,并在灾情稳定后,进行清算。
(5)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交通运输局和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森林草原消防应急分队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69330部队、武警内卫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里坤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10)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受灾乡(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2)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4四级响应
6.4.1四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1—3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0.4万人以上、0.6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4.2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评估,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根据事态发展作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6.4.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受其指派的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本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准确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救灾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受灾乡(镇),同时积极申请自治区较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动用指令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亡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做好因灾损毁路段的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民政局等相关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需要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援救助和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救灾工作。
6.5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边境乡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6.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乡(镇)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6.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灾后救助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7.1.2对启动县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7.1.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4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负责绩效评估。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7.2.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7.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2.4对启动县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部门(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7.2.5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7.2.6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监督检查灾区恢复重建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7.2.7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3冬春救助
7.3.1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暑加强统筹指导,受灾乡(镇)、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7.3.2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底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乡(镇)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评估。
7.3.3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
7.3.4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5受灾乡(镇)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3.6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冬春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按要求通报冬春救助情况,同时,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8保障措施
8.1资金准备
县财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8.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应当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8.1.2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县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结合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合理安排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向中央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资金,并及时做好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工作。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8.2物资保障
8.2.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完善县、乡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指导乡(镇)合理规划布局储备库的位置和规模,实现快速就近救灾。县人民政府推动多灾易灾或交通不便的乡、村级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8.2.2县、乡、村应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指导目录》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一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并落实到位。强化政府实物储备,拓展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模式,推动构建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互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互衔接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8.2.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回收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自然灾害或突发险情发生后,自然灾害或险情发生地(以下简称“灾区”)受灾乡(镇)应当先动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不能满足救助需要的情况下,由灾区逐级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拨县级物资。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转移安置人数、需物资救助人数,本级物资储备情况、已调拨及余量情况,申请县级物资用途、品种、数量、规格以及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县应急管理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县级物资储备现有数量及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县发展改革委下达书面动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县财政局和物资申请单位。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动用指令,向承储单位下达调运通知,承储单位做好物资调运组织协调工作。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8.3.1县商工局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8.3.2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8.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8.4.2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
8.4.3灾情发生后,县乡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医疗卫生、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建立灾情评估和灾害治理专家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8.5.2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8.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5.4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工、卫健、林草、消防救援、气象、电力、保险、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5.5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8.6社会动员保障
8.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及共训共练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党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红十字会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进一步提升应急动员能力,强化应急协同效能。
8.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6.3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8.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7科技保障
8.7.1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草局、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8.7.2依托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8.8宣传和培训
县、乡(镇)、村(社区)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纪念日宣传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加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9附则
9.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9.2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预案管理
9.3.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9.3.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3.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9.3.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5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