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政令通畅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清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清理范围,做到全面覆盖
本次清理范围为全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三)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实施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党内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不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规划、表彰决定、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文件。
三、明确清理主体,压实工作责任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两个及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起草部门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四)制定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明确清理标准,准确分类处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四种方式处理,清理标准参照自治区通知文件中清理标准执行。
五、明确时间节点,按时完成任务
本次清理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26年8月24日前完成。
(一)以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或牵头起草(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具体的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建议并填写附件1,于2026年8月24日前反馈县司法局审核,一并提供建议修改或者建议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纸质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本乡(镇)名义制发、县政府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汇总本部门清理情况形成清理报告并填写附件2,于2026年8月24日前反馈县司法局汇总。
(三)县司法局汇总全县清理情况形成清理报告并填写附件3,于2026年8月24日前提交哈密市司法局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清理。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逐件进行研究审查,确保清理意见合法有据。
(二)注重协调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不留死角。
(三)加强督促指导。县司法局加强对全县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以此次全面清理为契机,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同时,要在2026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修废工作,对于立即修废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正在修改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不得超过2027年2月。
附件:1.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县司法局法治股 卞春花、刘明轩0902-717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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