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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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对《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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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县城乡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县城乡环境方面还存在不少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牲畜进城、私搭乱建、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等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法治化已成为迫切要求。为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总结固化我县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解决综合治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和职责

《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和多元共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同时,《条例(草案)》第四、五条详细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二)细化规定责任区,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条例(草案)》第十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城镇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各类自然保护地、居住区等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确定,特殊情况下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具体责任。包括:(一)保持城乡容貌整洁,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无乱摆乱放、乱停车、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传播的其他污染源;(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推进城乡容貌规范化管理

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提出要塑造自治县特色风貌,优化公共空间品质,《条例(草案)》针对城乡建(构)筑物容貌、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架空管线、车辆停放、标识标牌、户外广告设施等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同时为回应群众生活关切,明确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划定位置相对固定、经营相对集中的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划定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四)全面开展城乡绿化美化工作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绿化美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乡绿化美化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各类绿地,并建立专业管理服务队伍,明确专业管理服务队伍职责。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内放养畜禽。针对自治县内古树名木,第十六条明确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名木、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和古树群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级别并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群生长的行为。第十七条规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新建和完善农田防护林。

(五)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

为满足公众停车需求,解决自治县“停车难”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泊位数量,拓展停车空间。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具体责任予以明确。

(六)综合施策推进城乡垃圾和畜禽养殖规范管理

为了逐步实现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条例(草案)》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总体思路,要求对大件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以及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等实施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残垣断壁,加强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同时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镇厕所、乡村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新建、改建城镇公共厕所,普及乡村卫生厕所。针对群众关心的人畜分离、牲畜进城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所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实行生活区、养殖区分离,畜禽养殖区应当整洁、卫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引导农牧民在规定范围内放养畜禽,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七)监督管理常态化,规范文明执法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文明规范执法。

三、制定及参考的依据

(一)制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

(二)参考资料:《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吐鲁番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新疆部分市县的调研文稿、县委宣传部2022年发布《关于实行损害公用设施等不良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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