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原《巴里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2019年发布至今,已有6年,时效性和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我县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工作以来,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供水管网已覆盖了全县所有乡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得到了切实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取得了进一步突破。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亟需出台满足巴里坤县农村公共供水现状及情况的管理细则。
二、制定细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管理、用水权益提供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强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禁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地保护和水质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供水的基本原则,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三、相关解释说明
(一)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二)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工程。
(四)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能力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五)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但是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六)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简易设施及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七)用水户,是指由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农村居民、村民委员会及驻村单位、乡(镇)政府机关、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学校(幼儿园)、卫生院、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用水主体。
(八)供水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管理单位、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村民委员会、管理人员。
(九)农村供水工程为什么要收水费?一是有利于节约用水,通过收取水费,尤其是计量收费,培养老百姓节约用水的意识,减少因为用水不花钱而“长流水”的现象。二是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养护,农村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需要人力、物力投入,才能保证工程正常供水,收取水费是筹集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的主要途径。三是发挥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收水费,可调动用水户参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的积极性,促进供水单位提高供水服务。
(十)农村饮水安全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根据《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主要有4项: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1)水量:每人每天获取不低于20升(2)水质:根据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3)用水方便程度: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供水入户,牧区、山区可适当放宽要求。(4)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
(十一)《细则》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明确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规范我县农村公共供水的运行管理。以乡镇政府为单位,强化乡镇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意识,以期达到保障农村居民用水安全的目标,同时确保水质安全。
四、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该细则于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1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我局通过巴里坤县人民政府网收集各界反馈,公示期内,未收到广大公众的反馈意见。同时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了意见建议且未反馈意见建议。该办法已经新疆疆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法务审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本细则由巴里坤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说明,联系电话0902-68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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