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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做好《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提高立法质量,2023年9月5日在巴里坤政府网向全社会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向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发征求意见函,公布电子信箱、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10月7日,共收到复函16件,其中意见建议13条,采纳13条,无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其他单位无意见建议。具体如下:

1、县人民法院4条:(1)第一条【目的依据】建议改为:创建和保持整洁、优美、规范、安全、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第二条【使用范围】建议改为:是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乡环境容貌、文化、卫生、绿化等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3)第三条【工作原则】建议改为: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宜居宜乐、共建共享的原则。(4)第四条【工作职责】建议改为:县委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2、县人民检察院3条:(1)建议将第一条【目的依据】中的“加强”和“创建”删除;(2)建议将第十三条【责任区责任人职责】中的(一)修改为“保持市容整治,无乱搭乱建、无乱摆乱放、乱停车、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等行为;(3)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检察院”删除。

3、奎苏镇6条:(1)建议将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中需加入检察院公益诉讼。(2)第十七条“县城区的建筑物和建筑设施,应当.....”中,“县城区”表述不正确。(3)第二十条“文化娱乐、体育.....遵守音量管控规定。.....”中,建议加入“每年高考期间禁止施工,产生噪音。”(4)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车辆展示或停放废弃车辆”中需加入“消防车通道”。(5)第三十条“(四)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建议改为“私自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泊车位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6)第三十条“(五).....并处每只羊300元”建议改为“每只羊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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