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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市委工作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切实消除花城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面貌,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县城建成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集相关重点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和群众代表意见,欢迎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县政府办公室。

电子邮箱:blkdzzw@163.com

联系电话:0902-6826836

传真:0902-6823314

通讯地址:巴里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汉城东街73号)

邮编:839200

附件:《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委工作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做好旧城区改造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面貌,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进行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县城建成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老旧危房改造作为民生工作的重大工程,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改善群众生活条件、促进城市和谐发展有机结合,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合法、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着力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二、组织机构

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阿迪力·许库尔  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主任

        刘  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杜玮珉  巴里坤镇党委书记

        朱艳鹏  巴里坤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屈建鹏  巴里坤县花园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成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林草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县分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征收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里坤县供电公司、东天山水务集团巴里坤县分公司、巴里坤镇、花园乡人民政府等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地征收工作部署要求,做好我县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地征收工作的组织、推动、检查,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主任阿迪力·许库尔同志兼任,负责办公室的一切日常工作及协调沟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有关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收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明各项纪律要求,推动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征收工作;做好征收区域内房屋及其他公建的评估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征收区域内规划手续的审批确权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征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五)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县分局:负责征收及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征收范围内市场主体摸排、认定、清理、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协助搬迁的经营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尽快恢复营业。

(七)县发改委:负责做好征收工作中涉及征收区域的项目审批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各项工作

(八)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协调征收工作中涉及通信(含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线路切改等相关工作

(九)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因征收工作引发的群众信访问题。

十)县司法局:负责征收工作合法性审查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治安、执法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十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征地范围内文物保护和文物勘探工作。

(十三)县园林所:负责对征收区域公共林木认定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出具砍伐相关证明等)。

(十四)巴里坤镇人民政府:配合县征收办做好群众宣传引导工作、协调处理群众信访事件以及完成征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保障征地征收工作有序完成。

(十五)花园乡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协调解决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等纠纷问题(主要负责涉及由花园乡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无土地使用证的花园乡户籍居民的土地、产权纠纷等问题)。

(十六)县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程序,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完善工作征收补偿资金的分解兑付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上报工作材料配合监理单位做好监理、监测评估工作。

    (十七)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里坤县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处理征收过程中涉及的电力问题。

(十八)东天山水务集团巴里坤县分公司:负责征收区域内供水管网及设施的评估和切改工作。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房屋征收工作。

四、征收与补偿部门

巴里坤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

、征收范围及时间

征收范围:G335线以南花城片区,东河坝以西至七道巷以东。

第一期完成三道巷(半道巷)至七道巷共163栋及四平大院的征迁工作,占总进度的30.7%。第二期完成东河坝、青石巷、头道巷、一道巷、二道巷、三道巷共368栋的征迁工作,占总进度的69.3%

由巴里坤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建筑进行测量(由被征收人代表选择第三方机构对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房屋建筑进行测量)。

征收时间:2024年开始对花城片区整体推进征收。

、征收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202512月底前完成全部征地征收工作。

(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坚持做好稳定工作。征地征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房屋征收政策措施

(一)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

1.货币补偿方式:由实施征收主体单位按法定程序,结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县城建成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01号)文件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门店、房屋及其涉及的土地等经营性场所,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执行标准按照巴政办发〔2013〕101号文件规定实施补偿。

2.产权置换:根据巴政办发〔2013101号文件标准执行

3.安置房地点:花城片区原址。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县城建成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01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不超过原花城平房区征迁价2380/㎡。对已完成征迁的房屋,由县征迁办负责拆除。对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在营业中的房屋按照4300/㎡的征收价以货币方式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偿

1)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需要安排临时周转房的,每户一次性领取临时安置费3500元,搬家补助费600元;被征收人需要安排临时周转房的,只领取搬家补助费600元,临时周转房地点位于东城新区小区37#38#楼。

2房屋附属物、装修等,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依据,予以补偿。

3院内空地以自然资源局分类地块价予以补偿。

(三)补偿款的领取和发放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持实施征收主体单位受委托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县征收办领取相应征收补偿款,征收办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的办理和注销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须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产权或土地权属证件和证件注销登记书面申请,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实施征收主体单位负担。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征收部门同意的除外)。征收的房屋或者建筑物被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违章建筑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但实际占有的房屋,由县征收领导小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购房协议、实际入住情况、费用缴纳情况、司法文书等综合信息进行调查认定。

(二)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对不符的面积,由巴里坤县征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巴里坤镇人民政府调查认定,以认定后的面积为准。

(三)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性质为准,对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以认定后的性质为准。

(四)违章建筑的认定。根据《违法违章建设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自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抢修、抢建、扩修、扩建的建筑,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九、附则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

2.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或者申请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符合规定的政策执行。

4.本方案不作为其他项目的参考依据,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花城平房区征收工作结束后,文件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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