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2024年巴里坤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限

咨询方式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政策是否公开(是/否)

政策文件(仅供参考)

文号(仅供参考)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县级标准

1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关于拨付2023年度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的通知》

哈市财建〔2024〕11号

中央

棉花实际种植者

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执行一年一定



凡将棉花交售至经当年度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且籽棉交售信息按时限要求录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棉花实际种植者、视同于申请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1次/年

补贴资金下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

0902-7175519

2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0〕8号

自治区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八)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在单位经营地人社部门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每月

每月

0902-6826489

3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生态护林员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林资字〔2022〕109号

中央

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10000元/年·人



1.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

2.脱贫人口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工作机构)审核,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审核结果。

4.村民委员会公示拟聘用名单。

5.公示期满,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

7.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0902-7176186

4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国家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中央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每批次

验收合格后发放

0902-7176186


5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

幼儿资助

《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

新财教〔2017〕19号

自治区

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经费保障范围为全区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即全区除城市主城区以外的所有地区学前三年在园幼儿


每生每年2800元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的农村学前在园幼儿人数,将每年需要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列入年初预算,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确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及时将经费下达各地。

按年拨付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357

6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

普通高中资助—免学杂费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号

中央

正式学籍的南疆四地州(喀什、和田、克州、阿克苏)学生 ,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每生每年1200元、每生每年1430元



学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

按年拨付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357

7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局

普通高中资助—国家助学金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号

中央

正式学籍的南疆四地州学生100%享受,其他地区学生按在校生的30%确定享受范围。

每生每年均200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高中学校在每生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 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 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

按学期发放,鼓励学校按月发放

秋季、春季学期末

0902-6823357

8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民发〔2021〕74号 新民发〔2024〕7号

自治区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城市特困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35元,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半自理每人每月26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850元。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9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民发〔2021〕74号 新民发〔2024〕7号

自治区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每人每月690元,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半自理每人每月26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850元。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1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民发规〔2021〕2号哈市民(2023)48号文

自治区

农村低保对象


全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6084元/年。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11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民发规〔2021〕2号哈市民(2023)48号文

自治区

城市低保对象


全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678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12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2〕5号

自治区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元


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无需申请

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13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高龄津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办发〔2022〕42号新民发〔2011〕89号

中央、自治区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80周岁(含80)-89 周岁,50元/人/月;90周岁(含90)-99 周岁,12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含100),200元/人/月。

75岁-79岁100元,80岁-89岁200元,90岁-99岁300元,100岁以上500元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从4月开始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14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孤儿基本生活费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0〕54号新民发〔2011〕81号新民发〔2022〕40号

中央和地方各级

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各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

1150元/人/月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15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文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县市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110元/月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16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82号

自治区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39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5424元)。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0902-6821223

17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9〕62号

中央

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1150元/人/月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18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文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县市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110元/月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按月发放

每月15日前

0902-6821223

19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创业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 〔2018〕241号

自治区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一次性

一次性

0902-6826489

2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见习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1〕 46号

自治区

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各地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见习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补贴申请,在主题服务->就业见习服务->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功能,向人社部门发出申请。

每月

每月

0902-6826489

21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规〔2020〕1号

自治区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2.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八)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一)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或按年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每月

每月

0902-6826489

22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局

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补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中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及外省迁入自治区境内,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600元/人/年



核实人员信息-公告公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乡镇录入一卡通系统-县财政局审批-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人。

每年一次

每年6月30日前

0902-6803619

23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雨露计划补助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国开办发〔2015〕19号

财农〔2021〕19号

中央

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

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左右

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左右


户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公示-镇(街道)审核、公示-县乡村振兴局、教育局审批通过后打卡到户。

每年1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02133

24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20〕245号

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250元/人

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每年一次

次年春节前

13364942299咨询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25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20〕245号

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一、灾害应急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补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1.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以下3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二是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三是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

2.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以下3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二是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三是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粮价根据灾情发生后灾区当地成品粮(大米、面粉)批发价格核定。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1.一般受灾地区: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2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2000元。

2.高寒寒冷地区: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2.8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2800元。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旱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每次重大灾害

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发放

13364942299咨询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26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残联厅函〔2021〕304号

中央

当年进行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150元/人均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评定的当年发放一次

每年12月20前

0902-6823293

27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组织部

三老人员补贴

《关于提高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组电明字〔2021〕18号)

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


农村老干部1355-1655元/人/月,农村老党员1345元/人/月,农村老模范1385元/人/月


一是符合“四老”人员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初审后,填写《自治区农村“四老”人员审批表》,报乡镇党委会议复审,并经乡镇党委会议复审通过。二是县委组织部对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村“四老”人员的认定标准,对申请人年龄、党龄、任职年限、获得荣誉等情况进行核实。三是征求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委统战部、县卫健委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四是对审定的新增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在所在乡镇、村、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生活补贴。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0902-6822028

28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组织部

村(社区)干部报酬

《关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的通知》

(新组电明字〔2021〕17号)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

村干部及专职村民小组长


“一肩挑”正职4680元/人/月、分设正职4480元/人/月、副职3694元/人/月、其他成员3594元/人/月、村民小组长2900元/人/月


一是县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向县财经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年村干部及专职村民小组长报酬生活补贴预算。二是各乡镇按照相关工资标准每月发放工资报酬。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0902-6822028

29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扶资金的通知

新财资环[2023]126号

中央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

每人每月不低于4000元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录入。 2.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监管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每月一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0902-7176186

3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主创业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社〔2018〕241号

自治区

在校及离校 5 年以内的未就业大中专学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


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000 元的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 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单位注册地社区或乡镇办理。

一次性

一次性

0902-6826489

31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村医补贴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新政办发【2012】87号、新卫基层卫生发【2020】1号

自治区

乡村医生


每人每月1120元

每人每月80元

1.调查摸底: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每月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5625

32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野外文物看护人员补贴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自治区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看护人员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哈市财教〔2023〕49号

自治区

野外文物看护人员


2000元/人/月


进行野外文物看护的16人,按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文物科做好人员监督和考勤,报财务室后发放

一月一次

每年12月25日前

0902-7176500

33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扶持资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

新残字[2013]193号

自治区

残疾人按摩机构


10000年/人

6000年/人

本人申请-县残联审核

一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293

34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财农〔2017〕41号、新政发〔2016〕55号

中央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冬小麦22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230元/亩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每批次

每年10月30日前

0902-6823009

35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

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23〕18号

中央

参与轮作休耕的农业生产主体

补助标准轮作为150元/亩,休耕为500元/亩

补助标准轮作为150元/亩,休耕为500元/亩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助

每年一次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0902-6823009

36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央

南疆五地州在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村级防疫员


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确定


逐级下达方案。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动物防疫服务工作量,向南疆五地州发放补助资金,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量发放补助

每年一次

验收合格后发放

0902-6823009

37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强制免疫补助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16〕35号)、(财农〔2023〕13号)

中央

养殖场(户)


根据疫苗单价确定


以免费强制免疫防疫注射服务给予,无需申领

每年两次

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

0902-6823009

38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种公畜养殖补贴

《关于印发伊吾县2023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通知》

伊政办发〔2023〕15号

中央、自治区、市级

养殖户、合作社、企业

种公牛5000元/头、种公羊1000元/只



乡镇自验,部门抽验,乡镇公示、财政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009

39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新建棚圈补贴

关于印发巴里坤县2024年农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规2024】1号

县级

农户、合作社、养殖场、家庭农场、养殖企业



对新标准化养殖棚圈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给予200元/平方米;对实施人畜分离集中连片50座棚圈以上的规模的养殖棚圈不低于200平方米,给予300元/平方米

乡镇自验,部门抽验,乡镇公示、财政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009

4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良种补贴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巴财经【2023】2号

中央

养殖户

种公牛5000元/头、种公羊1000元/只



乡镇自验,部门抽验,乡镇公示、财政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009

41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强制扑杀补助

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强制扑杀)预算的通知

哈市财农【2023】17号

中央、自治区

养殖户

中央80%,自治区20%,奶牛6000元/头,土种牛3000元/只,羊500元/只,猪800元/头



乡镇公示、财政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009

42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废旧地膜回收补贴

关于印发巴里坤县2024年农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规2024】1号

县级

种植户



35元/亩

乡镇自验,部门抽验,乡镇公示、财政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009

43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疫苗应激反应死亡牲畜补偿补助资金

2023年第二次财经会研究事项

巴财经【2023】2号

县级

养殖户



奶牛6000元/头,土种牛3000元/只,羊500元/只,猪800元/头

乡镇自验,部门抽验,乡镇公示、财政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009

44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花生种植补贴

《2022年自治区大豆、花生专项补贴实施方案》

新农种植〔2022〕170号

自治区

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


花生500元/亩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每批次

每年10月30日前

0902-6823009

45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

哈市财农(2023)15号

中央

合作社、家庭农场

按照文件执行

合作社达到相关要求,按自治区核定的名单25万元/合作社;运行规范的家庭农场8万元/家


家庭农场、合作社上报申请、党组会研究、核实认定、验收公示、发放补贴

一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6823009

附件下载:
2024年巴里坤县财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7.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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