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对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是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SA1201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高度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右帮树脂锚杆少打一排;迎头50m范围内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安装两道防尘水幕;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在200m范围内安设隔爆设施2.NA1107皮带顺槽工作面安全出口顶板出现网兜,皮带顺槽运输巷顶板锚网有网兜,锚网有撕裂现象,未加强支护;NA1107下端头单体一字梁支护出现垮冒,支护失效,SA1201皮带顺槽260#风筒处一根锚杆折断,一根锚索折断;3.NA1107轨道顺槽4个超前支护单体初撑力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11.4Mpa4.SA1201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处未安装护罩及悬挂警示牌5.原煤车间301皮带沿线急停线中间缺失30米,过桥缺少警示牌,消防沙未采用颗粒细沙,中部区域喷雾未达到雾化效果,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大于50mmx50mm;主厂房柱塞泵的电机未接地,厂房上下楼梯间无避灾路线指示标识6.未将入库氧气瓶、二氧化碳和乙炔气瓶加以固定,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氧气瓶周围有电缆等可燃物贴邻存放;7.乙炔仓库乙炔存放点有电线从上方穿越,无防护套管,现场使用的灯具、摄像头、开关等为非防爆电气。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第5.1.2条、第5.2.6条、第5.3.1条、第11.1.2条;《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第5.3.3条;6.《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10.5.4条、《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第8.2.4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贰万元罚款(¥20,000.00);贰万元罚款(¥20,000.00);壹万伍仟元罚款(¥15,000.00);叁万伍仟元罚款(¥35,000.00);叁万元罚款(¥30,000.00);伍万元罚款(¥50,000.00)。合并执行对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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