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分公司例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采场+700m至1号破碎站运输道口、采场+720m道口处未设置路标,采场北帮+670平盘东侧道路,采场+710m平盘下坡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2350卡车驻车时未安设止车器,车体前后30m处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三车间10kV配电室门口未悬挂危险警示牌。2.采场+600m水平采煤台阶局部安全挡墙不连续,局部挡墙高度只有0.4m与作业规程规定挡墙高度不低于0.8m不符。3.内排+650m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局部未保持3%-5%的反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4.2136号自卸车、3029号自卸车、2128号自卸车超装。5.煤矿未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6.采场+580m平盘水泵控制箱未做接地;一车间一破电缆桥架未接地;一车间104带式输送机电缆桥架未接地;水泵电源线、接线盒未加防护套管直埋。7.机修区气瓶储存气瓶存放混乱,无气瓶标签,无气瓶出入库登记记录,部分无防倾倒措施。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七项;5.《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七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一十六条;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第8.1条和第8.2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分别为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处壹拾万元罚款(¥100,000.00);处叁万伍仟元罚款(¥35,000.00);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对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分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00)。
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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