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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隐患管理类等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08月19日,新疆局执法三处组织专家组对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露天矿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一般隐患11条问题,其中涉嫌违法项6项,第1项,矿山企业未对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在线监测系统测点加以防护。不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T2063-2018)第1032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项,采场+1130m水平坡顶浮石未及时清理干净,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T2050.3-2016)10.122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项,外排土场+1260m台阶西侧排土作业区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23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项,主要运输道路部分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置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2.3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项,内排土场坡脚与集水坑之间最小距离约35m,且坡脚部分地段未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51.6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6项,内排土场作业区无照明,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523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建议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35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责令限期改正,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安全设备每有1件(台、套)处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处安全设备维护不到位,建议对责任单位处罚5千元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一般事故隐患每有1项处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对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款5万元;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处作业场所存在隐患未及时消除,建议对责任单位处罚5千元3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25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粉尘涉爆企业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场所每有1处或者设施、设备每有1件(台、套)处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处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议对责任单位处罚5千元4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25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粉尘涉爆企业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场所每有1处或者设施、设备每有1件(台、套)处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处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议对责任单位处罚5千元5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35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责令限期改正,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安全设备每有1件(台、套)处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处安全设备维护不到位,建议对责任单位处罚5千元;第6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25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粉尘涉爆企业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场所每有1处或者设施、设备每有1件(台、套)处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处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议对责任单位处罚5千元;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对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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