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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县医疗救助政策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5-02-14   浏览次数:   【字体: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1.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对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5%;对低保边缘对象按哈密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5%;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哈密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5%。上述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报销比例保持一致。

2.实施倾斜救助: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70%救助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60%救助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落实依申请救助机制,经区、县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对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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