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合斯别克·哈比委员:
您在自治县政协第十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猫流浪狗管理 为群众营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9年4月26日哈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各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浪犬只的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防疫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的登记工作(目前该条例因未明确犬只登记办证收费标准和依据,无法执行登记办证工作)及查处犬只伤人以及违法养犬等涉警涉案行为。
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流浪猫的捕捉、收容、防疫、处置等参照本条例。
恳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
承办人:杨永占 联系电话:0902-2273526
巴里坤县公安局
二0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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