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切实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对巴里坤县域整体优化改造,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汉城东街18号巴里坤县旅游开发公司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为了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利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7号),结合巴里坤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汉城东街18号为巴里坤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共有地上建筑楼栋3栋及1层水房1间,不动产土地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商服用地、商业服务,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为2016年和2017年,使用期限为2003年-2043年。具体如下:
(一)宾馆综合楼1栋,房屋总层数4层,宗地面积:1234.46㎡,房屋建筑面积:2260.15㎡;
(二)宾馆综合楼2栋,房屋总层数4层,宗地面积:6550.39㎡,房屋建筑面积:3179㎡;
(三)公司餐饮楼,房屋总层数1层,宗地面积:2576.12㎡,房屋建筑面积:2134.58㎡;
(四)水房(砖混),房屋总层数1层,建筑面积:50.60㎡。
上述宗地面积共:10360.97㎡(15.53亩),建筑面积共:7624.33㎡。
二、征收与补偿部门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征收补偿工作事宜。
三、签约时限
从2025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
四、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五、货币补偿标准
(一)一层建筑
1.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代、房屋状况等现存情况,参照现行基准价、城镇国有土地基准价定级标准和该地段商业用房市场价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定价进行补偿。
2.院内附属物、室内装修,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
(二)多层建筑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代、房屋状况等现存情况,参照现行基准价、城镇国有土地基准价定级标准和该地段商业用房市场价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定价进行补偿。地下室不在证载登记面积之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补偿。室内装修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人就停业损失进行补偿,订立补偿协议。
六、评估机构选取办法
(一)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确保评估机构选择过程中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保障程序合法性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七、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征收未出售的单位公有住房的补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以及擅自转让单位公房或者在单位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房屋的,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依法应当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并作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四)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或申请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八、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2025年7月11日前,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阿迪力·许库尔
联系电话:0902-6805891
特此公告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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