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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局关于农业灌溉机电井依法依规取用水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巴里坤县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坚决落实“以水定地”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巡查发现,个别取用水户出现恶意将农业灌溉机电井供电线路改装、切断、绕过、堵塞“井电双控”控制设备及故意损坏控水设备,不通过计量取水等已构成违法行为,现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06.25)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请每一位取用水户从自身做起,节水、惜水,对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可通过举报电话向巴里坤县水利局举报。

举报电话:0902-6826072

2024年5月19日

巴里坤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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