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之规定,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现拟对以下19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若需要继续经营的相关企业,请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与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联系,并接受监督检查,逾期将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将其被撤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交通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窗口作废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名单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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