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哈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努力节约成本和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县级储备粮计划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保障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监测等费用,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为地方储备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八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并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对于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等违法行为,县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第二章计划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或宏观调控需要,拟订县级储备粮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
第十三条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轮换年度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进行核定。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有关规定,结合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杂质、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承储地点(库点)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粮食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入库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等储存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委报告;
(六)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向县发展改革委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或者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自治区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亏损的,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影响县级储备粮质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以及拒不执行、不按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动用方案;
(四)擅自将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清偿债务、期货实物交割;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县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将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调出另储等措施,保证储备粮安全。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并积极做好仓储物流等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制,贷款利息按银行相关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管理费用经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县财政局核定后,由县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自治区级储备粮及哈密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
第四章轮换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级储备原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对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或气候寒凉条件下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可适当延长轮换年限。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年度轮换计划,并按规定报县发展改革委验收。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改革委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达到年度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
鼓励县级储备粮实行优质品种单收单储。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要求,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储地点的,经县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
第五章动用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具体动用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
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动用下级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数量,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要求。
质量检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分别对县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及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未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三)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县级储备粮信用贷款;
(四)选择不符合承储基本要求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
(五)接到检举不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处理;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承储合同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承储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9月发布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11〕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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