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哈密三塘湖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分公司例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采场+600m水平采煤台阶局部安全挡墙不连续,局部挡墙高度只有0.4m与作业规程规定挡墙高度不低于0.8m不符。2.内排+650m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局部未保持3%-5%的反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3.2136号自卸车、3029号自卸车、2128号自卸车超装。4.机修区气瓶储存气瓶存放混乱,无气瓶标签,无气瓶出入库登记记录,部分无防倾倒措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七项;《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主要负责人高XX以下行政处罚:处贰仟元罚款(¥2,000.00);处贰仟元罚款(¥2,000.00);处贰仟元罚款(¥2,000.00);处伍仟元罚款(¥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巴里坤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