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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1987号)要求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结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

第二条I/M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对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规范治理、维护修理后,使其符合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企业(M)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I站为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检测机构,M站为连续2年质量信誉考核取得AA级以上且具备条件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一、二类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及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企业(M)服务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应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

第二章经营管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将检验不合格车辆数据信息传输至机动车尾气检测联网管理系统:不合格车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企业(M)进行维修治理。

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可自行选择到任一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企业(M),M站对不合格车辆进行维修治理,维修后,向托修人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排放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托修人凭M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原(初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进行复检。

I在查看超标排放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或者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与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核实一致后,对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的原不合格车辆进行上线复检,排放检验合格后,I站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单,如果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继续回到M站进行返修。

法律责任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企业(M)实行动态调整,经企业自主申报,经生态环境局审核,符合联网条件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在人民政府网公布;经交通运输局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企业(M)巴里坤政府网公布

生态环境负责将I站检测不合格信息推送至公安、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将检测不合格车辆信息上传至公安系统全国车辆监管平台。

交通运输部门监督辖区内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企业(M)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相关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维修维护业务。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不按标准规范检测、维护车辆的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追溯倒查排放超标车辆检验和维修源头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分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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