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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里坤大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的通告
2025-05-10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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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为落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器飞行安全,现将巴里坤大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巴里坤大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

(一)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巴里坤大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巴里坤大河机场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主要涉及:高家湖湿地景区、旧户东村、旧户西村、大河镇、新疆新捷加气站、中国石油加油站(大河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一带区域内。

(见附图1)


(二)巴里坤大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要求

1.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升空物体控制要求

在巴里坤大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放飞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行为,具体管理细则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7)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8)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9)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10)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设置标志和障碍灯,并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

二、巴里坤大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

(一)巴里坤大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见附图2)


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中点为圆心,半径10千米的圆及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

(二)巴里坤大河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以跑道两端口延跑道中线向东、西各延伸500米,垂直跑道向南、北延伸1000米,所形成的矩形区域范围。

(三)巴里坤机场VOR台,半径1000米的圆形范围内(台站位置以民航相关部门数据为准)。

(四)巴里坤大河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保护区管理要求;

1.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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