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教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强化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指导教育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各类学校党建工作,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县委管理的学校领导班子和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学校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负责监督教育系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情况,协助查处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
(三)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县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拟订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治县教育经费和项目预算,规划实施并监督管理;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学生资助的政策;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六)指导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科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七)指导县教育系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做好应急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八)负责县域内义务教育的指导和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
(九)统筹指导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和职业指导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办法,指导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十)指导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教师培养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专业技术职位评聘、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各级各类学校教材和中小学教辅用书的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国际交流与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子女在巴就学工作。
(十三)指导、督查、评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推广工作实施情况;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民族语言正字、正音培训和测试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语言文字标准化翻译管理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组织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
(十四)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