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县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巴里坤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巴里坤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巴里坤县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巴里坤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巴里坤县污染防治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巴里坤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巴里坤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哈密市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做好巴里坤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完成巴里坤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