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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主要职责
2023-05-3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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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自治县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县财政管理体制,对县域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制定的财政、税收、预算、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自治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编制自治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预算变动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三)组织拟订自治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拟订县人民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拟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申报、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五)拟订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承担县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县级部门(单位)和乡镇(场区)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县级各部门(单位)和乡镇(场区)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六)参与拟订自治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自治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程评估论证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政策;贯彻执行自治区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治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自治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自治区、市相关补充规定;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依法依规享有出资人权利。

(十三)制定自治县财政教育规划、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知识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县财政、财务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债务管理和乡镇财政改革等工作。

(十四)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

(十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巴里坤县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十六)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七)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十八)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十九)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二十)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一)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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