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全县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县财政管理体制,对县域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制定的财政、税收、预算、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预算绩效管理、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预算变动事项;组织拟订并实施经费开支标准、定额。
(三)组织拟订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管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负责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
(四)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
(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承担全县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县级部门(单位)和乡镇(场区)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县级各部门(单位)和乡镇(场区)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六)参与拟订全县政府投资有关政策、制度;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等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
(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监督管理、价值管理工作,牵头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八)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制度办法;参与全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并提出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事业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监督规范会计行为;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监督检查全县财税法规、政策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预算单位内控监督及财政系统内审工作;负责全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十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十四)承担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十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并督促执行。
(十七)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九)落实县委、县政府对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部署;负责全县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工作,协调组织依法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