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保障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的责任。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保障住房的建设工作和管理工作。
2、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拟订自治县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自治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和指导自治县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工作。监督和管理工程监理。
4、拟订县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5、承担规范和指导县乡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县级重点(示范)乡镇的建设。
6、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承担县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县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监督实施。
8、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进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的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