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落实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落实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负责落实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