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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县审计局工作职能
2023-05-2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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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研究拟订自治县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拟订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财政经济及相关的规定草案。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自治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自治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自治县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三)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四)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自治县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五)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六)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七)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自治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九)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十)县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政收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国家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系,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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