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审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及县委的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建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