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章,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县、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指导广告业有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自治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二十二)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