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装卸搬运等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及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等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协助各乡镇政府指导管理乡镇统计工作;协调、指导全县统计专业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培训。
九、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县统计数据网络。
十、收集、整理乡镇及有关方面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自治区地方调查点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城镇住户调查、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等调查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