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检查事项:对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的行政检查;检查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使下列职责:(一)进入车站、机场、邮局、仓库、市场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种植等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有关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有关资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