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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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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8-2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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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 检查对象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
2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
3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
4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5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
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主体
7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
8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
9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
10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11 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
12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等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巴里坤县人社局法制行政室(联系电话:0902-680553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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