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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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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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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2021 年4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令第23号公布)
【规章】《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抽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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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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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点:学校安全(安全制度、应急机制、安全教育、应急预案、消防安全等)、基本办学条件、学生管理、统计工作、继续教育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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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规范办学、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自治区相关条例、双随机细则)。 三、检查对象与分工。 四、检查内容(党建、办学行为、财务资产、安全、师资等)。 五、检查方式(自查+双随机 +专项+日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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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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