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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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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治安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
(一)资质检查
1.旅馆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旅馆开业后,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租赁、转让、承包等情况,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三日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3.房屋建筑牢固,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应当分门进出,符合建筑安全要求。
4.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旅馆出租客房设立办事机构或者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四实”“五必须”检查
1.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工作要指定专人。登记时,应当查验对比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对进入旅馆客房会客者,事先征得住宿旅客的同意,查验其证件后方可会客。
2.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登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电话核实、告知,应当询问、登记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3.对持有效证件入住旅店的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籍公民,旅店业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名登记,不得以“不具备外宾接待资质”等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入住(设置在军事管理管控区的旅店及其他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旅馆工作人员对出示除身份证外的其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正常办理入住。同时,不得对已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进行“强制刷脸”核验,坚决杜绝不“刷脸”不能入住问题发生。
(三)安防措施检查
1.旅馆应当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建立住宿登记、门卫、值班、财物保管、情况报告等治安管理制度,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2.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时,旅馆内发生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得知情不报或提供条件、隐瞒包庇。
3.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4.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5.旅馆应当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
6.旅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
7.旅馆应当设有旅客财物寄存室、现金和贵重物品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8.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及时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电竞酒店
▲按照旅店业进行管理,以未成年人保护为重点。
1.专业电竞酒店、非专业电竞酒店电竞房区域一律严禁接待未成年人。电竞酒店非专业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或者接待未成年人、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登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电话核实、告知,应当询问、登记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严格落实“五必须”规定。
2.电竞酒店应在酒店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非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相近楼层集中设置电竞房并划定电竞房区域,在电竞房区域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在前台显著位置和客房管理系统明示电竞房区域分布。
3.电竞酒店从业人员应在消费者预订、告知等环节明确告知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并在电子商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4.电竞酒店每间电竞房的床位数不超过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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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等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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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照及备案情况:是否具备工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是否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系统建立及应用:是否建立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控系统,是否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是否落实从业人员上下班打卡制度。
(三)基础设施
1、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是否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是否关闭。
3、大厅、包厢、包间内是否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四)安检措施落实: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检设备,是否按要求对进入场所的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五)经营情况
1、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
2、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有赌博功能的设施设备,是否进行赌博违法活动。
3、音像制品或电子游戏是否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是否存在禁止的活动。
4、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是否为他人贩卖、提供毒品、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5、是否存在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情况。
6、是否存在下午2时至上午8时营业。
(六)从业人员
1、开办娱乐场所的法人或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招用未成年人,违规招用外国人情况。
3、娱乐场所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是否建立营业日志,招用外国人的是否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七)保安员
1、是否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是否配备专业的保安员,配备的专业保安员数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迪斯科舞厅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2、保安员着装是否规范。
3、是否建立巡查制度 ,营业时是否安排保安人员落实每2小时巡查1次要求。
(八)视频监控
1、歌舞娱乐场所是否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是否设置监控室,是否有专人值守,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中断。视频清晰度是否达1080P,存储是否达90日。视频监控GB37300
2、视频监控存储是否达90日。
(九)消防安全
1、建筑、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是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2、出入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十)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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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章刻制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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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情况: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二)安防检查
1.是否安装视频监控、一键式报警装置。
2.根据公章企业从业人员人数配备相适应的防刺服、大头棒、头盔等防护装备。
3.公章业有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4.公章业有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5.公章企业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
6.印章刻制单位在完成印章制作后,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等通过印章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7.公章企业营业者假借他人名义、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8.公章刻制企业营业者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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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安全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经营资质检查
1.检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资质。
2.检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场地、人员资质、开设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防检查标准
1.是否安装视频监控、一键式报警装置。
(三)其他工作检查
1.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时是否落实查验、登记工作职责。
2.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时是否违规收购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3.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是否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并积极落实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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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业治安安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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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检查
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安防检查
1.机动车修理业建立人员培训制度。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防检查
1.对机动车修理业从业人员人数配备相适应的防刺服、大头棒、头盔等防护装备。
(四)技防检查
1.机动车修理业安装一键报警装置。
2.机动车修理业安装视频监控。
(五)其他检查
1.机动车修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义务制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的机修厂、点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要有书面检查记录,发现和接报可疑情况要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2.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3.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4.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具体内容)、拼装(具体内容)、倒卖,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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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寄递物流业治安安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
(二)安全防范
1.物流寄递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是否配备值守人员;物流寄递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背景审查。
2.物流寄递企业营业网点、邮件处理中心、数据中心、快件分拨中心、金库、邮资票品库等治安保卫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物流寄递企业生产场所是否封闭作业。
3.物流寄递企业是否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辨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常识,是否熟悉可疑情况线索的报告、处置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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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及保安服务活动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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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服务公司检查
1.保安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2.对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核查;
3.核查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4.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等制度落实情况;
5.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6.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完善;
7.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落实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
9.查看被投诉举报事项是否纠正;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检查
1.备案情况;
2.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3.在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完善;
5.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是否符合要求;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核实被投诉、举报事项是否纠正。
(三)保安培训单位检查
1.检查备案情况;
2.对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核查;
3.检查保安培训教学是否符合标准。
(四)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检查:
1.依照公安机关检查保安服务企业内容全量进行检查;
2.属于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是否由国有资本独资设立;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保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守护押运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在岗培训情况,其中岗前培训不少于160课时,包含不少于40课时的枪支使用培训,在岗培训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查阅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培训记录及每年不少于1次的实弹射击训练、考核资料;枪弹库室和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情况;业务库建设和安全管理情况;专用运钞车配备情况;是否建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管理、心理健康辅导测试等制度,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应当保存至自其离职之日起5年以上;原因不明自行离职的,应当保存至自其离开公司之日起10年以上;对在守护押运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情况。
(五)保安员检查内容
1.查看辖区内保安员服装是否为2011式保安服,是否持证上岗并查验证件真伪;
2.检查辖区内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信息是否准确及时采集、更新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社会端),录入数据是否与警综平台数据一致;
3.检查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是否参加社会群防群治、警保联动工作并纳入社区警务团队;
4.查看保安员是否熟练并正确使用防护器械,熟知各类相关制度及应急预案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5.通过各类系统平台核查辖区内是否出现涉保安类重大案事件,对涉及的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对涉及的保安员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6.询问保安员是否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危害公共安全、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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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组织机构防范检查。
1.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置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2.是否依法制定以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3.风险隐患防控工作;
(二)人力防范检查。
1.银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人力防范;
2.银行金融机构联网监控中心、数据中心、数据机房人力防范;
(三) 实体防范检查。
1.银行营业场所实体防范安全;
2.自助银行实体防护安全;
3.联网监控中心实体防范安全;
4.数据机房(银行分行及同级机构)实体防范安全
(四)技术防范检查。
1. 电子防护系统;
2.银行营业场所外界环境安全;
3.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4.紧急报警装置。
5.专用押运车辆停靠、款箱装卸及交接过程安全。
6.非现金业务区、客户活动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7.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入侵探测报警器。
8.联网监控中心电子防范要求。
(五)运钞安全检查。
1.专用押运车辆通行交接安全。
2.专用押运车停靠武装警戒、押运物品交接安全。
3.专用押运车停靠临时休息期间枪支弹药安全。
(六)应急处置检查。
1.单位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3.单位对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4.各类预案的演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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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一)客运站等级划分。
(二)制度建设总体要求。
1.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备案,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半年应至少研究一次客运站内保工作,形成会议纪要2.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3.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建立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手册、工作人员信息详表、应急联络通讯表、应急装备(设备)分布图、站内平面图、结构图、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等,并在站内显著位置悬挂应急疏散指示图。
5.开展治安防范宣传;
6.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客运站要确定内部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8.客运站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反恐怖防范基础工作和人防、物防、技防的自查。
(三)人防要求。
1.必须配置保安人员或兼职安保人员,加强内部治安秩序维护;
2.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3.严格落实安检制度;
4.设监控中心,实行24h视频监看并填写记录。
(四)物防要求。
1.配备与安保人数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器械装备。
2.在人员、车辆进出站口、进站大厅应配备X射线安检仪、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检设备。
3.客运站周界实体墙为砖混结构,并在周界墙体上方设置防攀爬设施;
4.客运站大厅旅客出口设置梳状单向门
5.客运站人员、车辆进出口站配备电动伸缩门、金属门。
6.监控中心、财务室等部位应安装防盗门;
7.对进出站人员、车辆或物品进行安检的场所,其已检与未检区域之间应设置围墙、金属栅栏等有效物理隔离。
8.客运站人员进站口、营运车辆出入口、社会车辆出入口配置防冲撞栏杆、防冲撞墩(桩)、破胎器中的任意一项以上防冲撞设施。
9.客运站售票厅的营业窗口安装符合GB 17840-1999中L级防弹玻璃。
10.客运站大厅、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五)技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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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交场站的行政检查 |
(一)公共汽电车防范
1.人力防范检查
2.实体防范检查
3.技术防范检查
(二)公交场站防范
1.人力防范检查
2.实体防范检查
3.技术防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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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油(气)站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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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建设。
1.加油(气)站应建立治安反恐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
2.加油(气)站应建立从业人员背景审查制度。
3.加油站应当建立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值守、出入人员车辆检查、内部保卫机构建设管理、宣传培训等制度。
4.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和必要装备保障,适时组织演练。每季度演练不得少于1次,做到事前制定方案、事中组织引导、事后总结点评,并留存演练照片、影像资料以备查看。
5.加油(气)站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
6.加油(气)站应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做好加油(气)站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
7.对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加油站要查验和登记购买人或经办人的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购买数量及用途等,确保人证一致、登记信息准确,并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并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二)人防建设:
1.加油(气)站应设立治安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及必要的辅助机构,配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包括值守巡查、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安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等治安反恐制度和措施。加油站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立加油站负责人、安全员、安保人员,并明确人员职责分工,每个加油(气)站治安保卫力量配备不得少于4人。
2.加油(气)站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入口处设置检查点,应当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单位出入口24小时专人值守,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做好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安全检查。出口处由加油(气)站内部安全员不定期巡查。
3.加油(气)站专职保安员通过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服务合同,由保安公司派遣。
4.加油(气)站应对新进人员及重点部位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提交公安机关核查人员有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物防建设:加油(气)站实行全方位封闭式管理。
(四)技防建设:
1.视频监控必须覆盖出入口、加油区、主要通道、停车场、卸(储)油区、视频监控系统操作台、商品销售区、收银台、围墙四周等,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实现互联。
2.满足24小时不间断记录监控全过程的要求,其监控记录应保存90天以上,视频监控技术要求清晰度达1080P以上,并指定专人查看监控记录。
3.加油(气)站必须在收银台、入口区域安装一键式报警器,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实现互联。
4. 加油(气)站内部必须安装一键断电系统,
5. 加油站入口、加油机、收银台应安装汽油销售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对加油人员、车辆信息进行全量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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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1.是否在禁止限放地点进行燃放;
2.是否非法燃放;
3.是否非经许可进行道路运输;
4.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携带、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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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4.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情况;
6.爆破作业的程序及备案情况;
7.爆破从业人员资格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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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四)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五)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七)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八)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九)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十)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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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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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联网备案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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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八)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九)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十)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十一)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二)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十三)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十四)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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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普通货运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一)企业主体责任;
(二)运输企业动态监督管理;
(三)企业内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人员及车辆配备情况;
(六)资金提取和使用;
(七)企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
19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1.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等情况。 |
20 |
道路施工、管理单位履职的行政检查 |
1.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
21 |
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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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行政检查 |
(一)资质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仓库;
(二)购买证核查、运输证核查;
(三)法定代表人、仓管员、经办人、信息员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四)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防盗、防抢、防丢失的人防、技防措施;
(五)仓储物品品种、数量与手工台账是否一致;
(六)是否有购销、使用和出入库品种、数量、日期等记录情况;
(七)台账中反映的时间、品种、数量是否在许可、备案证明的有效范围内;
(八)台账中的资金往来(要求发票复印件留档)是否有现金交易;
(九)是否按规定建立购销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管理岗位职责分工,是否进行从业人员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