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标准 |
| 1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
1.是否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
2.是否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
3.是否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是否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 2 |
对取水许可和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取水许可合规性:核查用水单位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手续是否齐全,实际取水事项是否与许可内容一致,是否存在超期未延续或变更的情况。
2.取水工程和计量设施安装与运行:检查取水工程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一致,是否按规定安装在线计量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检定合格,是否存在未安装或设备故障问题。
3.计划用水管理:核实用水单位是否及时上报用水计划建议、是否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是否建立用水台账并如实记录,是否存在超计划用水行为,用水定额。
4.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 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设施及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要求实施。
2.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
3.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
4.是否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5.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汛预案。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
| 4 |
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要求实施。
2.是否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建(构)筑物。
3.是否非法倾倒弃渣、垃圾。
4.特定活动是否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