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利类型 |
检查事项 |
法律依据 |
8月行政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供气安全检查 |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哈密市燃气管理办法》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技术标准规范
(一)国家标准
GB 50028-20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T 50811-202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行业标准
CJJ/T 148-202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51-2016《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如《XX省燃气管理办法》等,可能对检查频次、第三方评估等提出细化要求。 |
本月无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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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排水安全检查 |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哈密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排水管理实施细则》
二、技术标准规范
(一)国家标准
GB 50014-202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318-201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二)行业标准
CJJ 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201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T 54-2017《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 |
本月无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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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供水安全检查 |
一、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规定供水单位必须保障供水水质安全,防止水源污染。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明确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细化自治区内供水管理要求,包括水质监测、应急管理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对饮用水水质标准及卫生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国家标准
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最新水质指标要求,包括微生物、毒理学、感官性状等。
GB 50282-201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的标准规范。
GB 50013-201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水厂、管网、泵站等设计技术要求。
三、行业规范
CJJ 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水厂日常运行及安全管理要求。
CJJ/T 222-2015《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管网巡查、漏损控制、应急抢修等技术规范。
四、巴里坤县地方规定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本县供水管理细则,可能包括:
供水设施巡查频次(如每月1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要求(每半年1次);
极端天气(如严寒)下的供水保障措施。
《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针对水质污染、管网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 |
本月无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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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供热安全检查 |
为保障巴里坤县冬季供热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地方相关规定,制定本检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哈密市供热管理办法》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二、技术标准规范
(一)国家标准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规范》
GB/T 50811-2012《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GB 50273-202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二)行业标准
CJJ/T 88-201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203-2013《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 |
本月无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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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检查 |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本月无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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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巴里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行为的检查和行政处罚 |
1.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依法对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3.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4.依法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5.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6.依法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7.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对全县房屋市政类项目全覆盖检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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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巴里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建筑垃圾处置检查 |
【法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产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规定处理、清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本月无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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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巴里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绿化美化检查 |
【法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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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巴里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市容整洁检查 |
【法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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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巴里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占道经营检查 |
【法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此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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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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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巴里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检查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对于一些可能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特殊车辆,如垃圾清运车等,若其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存在遗撒垃圾、影响市容等情况,可依据该办法进行检查和处罚。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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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巴里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户外广告牌匾检查 |
【法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为广告牌匾破损脱落检查提供了基本依据。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标牌和搭建的构筑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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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巴里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噪声污染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该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明确了噪声污染的定义,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建筑施工、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等,为城市管理噪声污染检查提供了全国性的法律基础。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经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多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夜间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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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巴里坤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发布,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本月对部分市政房屋类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对部分市政房屋类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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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巴里坤县房产服务中心 |
行政处罚 |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检查 |
1.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处罚;
2.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3.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4.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5.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6.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7.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8.依法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本月无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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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巴里坤县房产服务中心 |
行政处罚 |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的检查和行政处罚 |
1.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依法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3.依法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4.依法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5.依法对擅自改变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6.依法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7.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8.依法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9.依法对建设单位未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销售前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的;未在销售房前,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的处罚;
10.依法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处罚;
11.依法对建设单位交付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物业管理人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2.依法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处罚;
13.依法对物业管理人解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办理退出手续的处罚;
14.依法对物业管理人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的,或者限制为业主水、电、气、热卡充值,影响业主生活的处罚。 |
本月20日对物业企业检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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